濮阳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一判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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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濮阳6月6日电(王佩)6月5日,世界环境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三年濮阳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

【数据】三年来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76件

濮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令宝在发布会上介绍,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76件,审结158件。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受理一审刑事案件74件,审结72件,判处犯罪分子146人;坚持生态环境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受理一审民事案件5件,审结4件;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7件,审结82件。大力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8件

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濮阳中院审理了全省第二例由社会组织(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0年6月5日,濮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首例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做法】建立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疫情期间,濮阳县法院在审理县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鉴于刘某某自愿担任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宣传志愿者、积极赔偿国家资源损失等情节,判决对其从轻处罚。

这个案例是濮阳法院创新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方式的生动缩影。濮阳法院不仅创新裁判方式,还在修复方式上花心思,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

同时,濮阳法院探索实施禁止令。2018年10月11日,市中院出台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可在诉前或诉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污染行为人发出禁止令,实施行为保全,遏制污染事件发展。截至目前,濮阳两级法院已发出9份禁止令。

【案例】一纸“环保禁止令”治住了扬尘污染

被申请人河南某建设公司在濮阳县城南新区基础建设项目工地有黄土裸露,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河南某建设公司下达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交办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整改完毕。为落实整改交办事项,申请人遂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设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停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依法作出整改通知后,被申请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有权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为防止扬尘污染,及时制止污染行为,故裁定准予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禁止令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河南某建设公司立即停工整治,在未完成整改情况下,不得擅自施工。

典型意义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申请,针对污染方正在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司法措施。及时制止了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生态破坏继续加大,将污染损失降至最低,是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的尝试,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2020年06月06日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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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侯琳琳、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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