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收养孩子评估要过关 出现9种情形想收养都不行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蔡君彦通讯员赵月侠
本报讯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近日印发了《河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对评估指标如何设定、评估流程如何细化、评估报告如何撰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根据文件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明确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同时强调,收养评估是一项专业服务行为,开展收养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将收养评估细化为收养能力指标测评和融合情况鉴定两个方面:收养能力指标测评是指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指标量化评分;融合情况鉴定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作出融合成功或失败的结果鉴定。
先进行指标测评打分,得分75分为合格;测评合格后,再进行收养家庭融合,有效避免在不深入了解收养家庭背景的情况下,仓促将被收养人交与收养家庭可能造成的意外情况。
收养评估包括哪些方面?具体来说,收养评估指标测评涉及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等9个方面,共计27条,满分100分。
开展融合鉴定时,评估人员应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双方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收养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在融合情况评估阶段听取并尊重被收养人意见。收养融合过程中,只要不出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等6种禁止性情形,且收养人、送养人及8周岁以上被收养对象均无异议的,融合鉴定结果为成功,反之,则为失败。
评估流程有哪些?收养评估流程主要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报告等环节。收养评估要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且收养融合不得少于30日,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方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故意或过失致使与其正进行融合的被收养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与此同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对在评估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行为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三方机构,设置为期2年的禁入门槛。
《实施细则》明确,我省建立收养评估互认机制,中国内地居民持有效期内收养评估报告(合格档次以上)在河南省区域内办理收养登记的,不再重复进行收养评估。在提交资料环节,明确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积极发挥诚信承诺契约作用,在诸多不方便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让收养申请人进行个人声明,最大限度给收养相关方提供便民服务。
【特别提醒】
有哪些行为收养会被禁止?
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并终止收养评估程序: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收养申请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度残疾(精神或者智力残疾除外)、重大疾病,但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过失致使与其正进行融合的被收养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况的。
存在前款规定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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